海兴县审计局
机构职能: 县审计局是县政府主管的审计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县审计工作,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审计;向分管县长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对乡镇决算和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县内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货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韩跃华 地址: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编:061200 电话:6621238
科 室 职 能: 综合审计股职责职能 股长:姜玲琦 1、财金审计:负责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各乡镇财政决算情况进行审监督;对商业银行、保险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全县各乡镇及县直单位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隶属地方领导的正职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股级单位领导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负责组织协调离任审计工作;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海兴县审计局 行政业务:行政执法、其他行政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会计法》 4、《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6、海兴县纪委、海兴县委组织部、海兴县审计局、海兴县监察局、海兴县人事局《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 2、工、建、交审计: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改制企业的纳税、职工的合法权益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全县各企事业单位隶属地方领导的正职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股级单位领导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负责组织协调离任审计工作;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海兴县审计局 行政业务:行政执法、其他行政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 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二条至第十五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5、海兴县纪委、海兴县委组织部、海兴县审计局、海兴县监察局、海兴县人事局《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 3、行政事业审计: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协助财金股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负责全县各乡镇及县直单位党政机关、的正职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股级单位领导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负责组织协调离任审计工作;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海兴县审计局 行政业务:行政执法、其他行政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3、海兴县纪委、海兴县委组织部、海兴县审计局、海兴县监察局、海兴县人事局《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 办公室职责职能: 主任:孙云涛 协助局领导对局内部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和议定事项的催办工作;负责研究起草全局性工作计划、总结及决议、报告和有关文件;反映情况,编写信息;负责机关文书处理、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来人接待、内部行政管理;负责全局普法教育和法律咨询、 办公地点:海兴县审计局 行政业务:物资采购分配、内部管理权 相关法律法规:《海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兴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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